中新經緯3月5日電 (周奕航)“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呈現高度隱蔽化、專業(yè)化趨勢,監(jiān)管難度較大。隨著商業(yè)模式的創(chuàng)新和金融工具的復雜化,財務造假已演變?yōu)樯婕疤摌嫿灰组]環(huán)、操縱現金流與資產、利用準則模糊地帶等復雜手法!苯衲耆珖鴥蓵陂g,全國政協委員、中泰證券總經理馮藝東表示。

全國政協委員、中泰證券總經理馮藝東 受訪者供圖
馮藝東指出,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化,財務造假已經成為阻礙市場高質量發(fā)展的重要問題。當前,財務造假案例損失承擔責權利不匹配,中介機構賠付機制尚不完善。在財務造假案件中,作為第一責任人和最大受益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及上市公司,由于股價下跌、資產估值下降等原因,實際只能承擔小部分賠償責任,大多由證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,權責利不匹配。
馮藝東稱,會計師行業(yè)尚未設立類似證券行業(yè)的全國性投資者保護基金,在發(fā)生財務造假案件后,僅能通過自有資金、職業(yè)責任保險、個案先行賠付等途徑賠付,缺乏穩(wěn)定、統一、專項的賠付資金池,賠付效率偏低、保障力度有限。
為此,馮藝東提出三點建議。
一是加大對上市公司大股東、責任人財務造假處罰力度。對發(fā)生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,應追溯至相關責任人,參考公職人員貪污受賄處罰標準,加大對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、董監(jiān)高等重大利益相關者處罰力度,對情節(jié)嚴重、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,處以懲罰性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。相關責任人應按照相關違規(guī)違法行為公布之前該上市公司股票20個交易日的平均價格,在一定期限內(如12個月)回購二級市場投資者股票。在回購行為實施完成之前,相關部門應對相關人員實施“限制高消費”和“限制出境”管理措施。
二是夯實中介機構責任,健全投資者賠付補償機制。在責權利對等的原則下,夯實中介機構責任。對于證券公司,建議壓實保薦過程中財務造假的連帶賠償責任,優(yōu)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計提與使用規(guī)則,強化先行賠付義務。對于會計師事務所,建議參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模式,會計師事務所收取審計費用后先繳納一定比例的基金費用,為后期可能產生的財務造假賠付應急使用。若上市公司或發(fā)行人被立案,建議會計師可由投;鹨哉袠朔绞酱_定,提高會計師履職的公允性。
三是區(qū)分責任主體,審慎處置涉案上市公司,防止中小投資者利益無辜受損。財務造假的責任主體為經營決策責任人,建議加大對相關涉案人員處罰力度。上市公司系市場經營載體,建議不以強制退市作為處罰手段,對于仍有持續(xù)經營能力的涉案上市公司,鼓勵其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盤活證券、提升估值,防止中小投資者損失擴大。對于具備經營基礎,擬通過回購等方式化解風險的企業(yè),建議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參與,設立股東回購基金或提供低息貸款,解決私有化資金不足的問題。同時適當減免上市公司私有化資本利得稅,對私有化過程中的部分費用進行稅收抵扣,降低私有化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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